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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人口如何在北京办理死亡证明,遗体可送回国吗?

2025-05-08   阅读次数:64

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、台湾和华侨、外籍华人及老外在本城消逝,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外地,除患传染病去世、腐烂和不能采取防腐办法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外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、台湾同胞和华侨、外籍华人及外国人遗体在本市火化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 

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如若去世,属于正常去世的,死者亲属或监护人、代理人需携带死者护照、死亡证明或死亡经过证明(由亲属或代理人、监护人出具),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,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注销死者所持签证。如若属于非正常去世的,有关人员或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,由刑侦部门勘察现场查明死因并由法医写出鉴定书,公证处写出公证书,经有关部门专案处理后,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签证或缴销其居留证件。

 

外国人在华去世的后事处理,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负总责;没有接待单位的,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。同时,尸体应做防腐处理并妥善保管。如若需要火化或解剖,应由死者家属或其所属代表团(队)长或所属驻华使、领馆提出书面申请方可进行。尸体运送出镜,由死者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。 

凡属正常去世,医院可为其出具《死亡证明书》;凡属非正常去世,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《死亡鉴定书》。棺柩出境时,需要手持《死亡证明书》或《死亡鉴定书》,以及医院出具的“防腐证明书”以及防疫检疫所发给的“棺枢出境许可证明书”。上述证明书均须一式两份,一份留存公安机关或接待单位,一份交给死者家属或所属代表团(队)长或所属国驻华使、领馆;如在境外使用,原则上须办理领事认证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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